物资管理处罚条例第一章 总则为了严肃现场物资的供应与管理,使之更加法律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最大限度的降低运输、管理和工艺损耗系数,满足北京市“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样板施工场地”的要求,严格落实执行公司关于质量、环境、安全和卫生三大体系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对各种违章和破坏行为现象进行严加管制,特制定以下处罚条例,望各部门、各分承包方负起责任,不要受到处罚,更不能置若罔闻。第二章自约行为 第一条 物资部门仔细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公司物资管理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来衡量自己的工作水平,尽职尽责。若有差错,愿受领导的经济处罚。 第二条 望各职能部门大力支持、协助物资管理工作,共同搞好现场管理,为节约材料成本,保证现场文明做出自己的努力。坚决反对因盲目决定、违章指挥而造成材料损失,不然,对有关人员的错误行为,建议领导给予经济处罚。第三章 分承包方管理者的经济责任 第三条 对操作者因野蛮施工、故意破坏而造成材料浪费现象不闻不问、熟视无睹、任意放纵的,据情节处罚 100-500 元。 第四条 因违章指挥、未按方案施工而造成材料损失的,按损失量材料原值的 115%赔偿。 第五条 未经我物资部门允许,擅自指挥因以优代劣、以大代小、以长代短、以新代旧造成材料浪费的,按材料原价 100%赔偿。 第六条 现场材料混乱、未按整改通知书的内容进行整改,限期未完成的,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100-500 元。 第七条 对因胀模、指挥操作不当造成砼浪费的,按浪费量价格的 115%赔偿。 第八条 对因分承包方自身管理原因造成返工而浪费材料的,按损失量的 115%赔偿。 第九条 分承包方所使用的材料及选用的供应商,必须是经总包单位审批同意的,否则一律严禁使用,已进场的必须清退出场。若有强行使用者,将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分承包方全部负责。并视情节轻重处于 500-1000 元罚款。 第十条 分承包方的物资管理人员未按我物资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工作,造成以下现象给予不同的处罚: 1.未按我公司评定的《合格分供方名册》中选择供应商,进行采购订货工程用材料的,处罚 100 元/次。 2.对库容不干净、混乱、防护措施不全的,处罚 50 元/次。 3.对现场材料混乱、无标识或标识不全的,处罚 50 元/次。4.未按我物资部门的资料管理规定而造成资料混乱(不齐全、不法律规范、不标准),上报不及时,经多次告戒未果的,处罚 50 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