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工程签证与反签证制度(A11、A12)一、现场工程签证,主要指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签证、设计变更和因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增减的签证及附加工程工程量的签证。具体要求如下:1、进行现场工程签证时,现场工程监理人员及业主现场代表必须重温工程承包合同,要分清该签证是否在合同的承包范围内,确认后方能签证;2、属于设计变更的工程签证,必须由设计单位会签;3、现场工程签证应实行监理公司(监理工程师、总监)、业主现场项目管理组(项目工程代表、项目施工场地经理)及业主项目经理三级审核签证制度;4、现场签证时,不能只签“情况属实”,必须在签证单上注明工程量(并说明签证的原因,有修改图和说明的要附图),开、完工日期及施工单位等。签证要在签证工程完工验收后三天内进行,不能事后补签。超过三天后的补签,属无效签证;5、经三级审核签署的工程签证,是业主支付工程款的依据。二、现场工程反签证,是为加强业主项目管理人员对现场施工队伍管理手段而实行的一种应急的、带有处罚性质的强制性措施。当施工单位在其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应完成而迟迟不去完成,或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它方损失而无力或无心挽回,或不按承包合同之规定履行其应尽之义务者,经业主项目经理向该施工单位书面发出限时完成的相关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该施工单位无因由的拒不执行,造成工期延误、后续工作无法完成或造成其它损失时,业主项目经理有权委派其它施工单位完成相关工作,为完成该工作而发生的人工(或工程量)、或为弥补所造成的损失应作的赔偿等,经现场监理人员及业主项目工程代表现场核实确认后,业主项目经理即可向该责任施工单位签发“工程反签证单”。具体要求如下:1、要进行现场工程反签证时,现场工程监理人员及业主项目工程代表,必须落实已向该施工单位书面发出要求限时完成的通知,并且该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无因由的拒不执行,上述情况确认后方能进行反签证;2、现场工程反签证应实行监理公司(监理工程师、总监)、业主现场项目管理组(项目工程代表、项目施工场地经理及项目经理)及业主工程总监三级审核签证制度;3、进行现场反签证时,不能只签“情况属实”,必须在反签证单上注明工程量(并说明签证的原因,注明已发出要求完工通知的文号)及开、完工日期和施工单位等。反签证要在签证工程完工验收后三天内进行,不能事后补签。超过三天后的补签,属无效签证;4、经三级审核签署的工程反签证,是业主扣罚相关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