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 2025 年 1 月 1 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务派遣已经在用工单位中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劳务派遣活动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劳务派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进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2025 年 9 月 18 日国务院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对《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一些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对企业法律规范使用劳务工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但是,在一些企业的执行中还是出现了较多的不法律规范情况。因此,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了要求修改《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在实践中出现一些不法律规范的情况 很多用人单位借用《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务派遣规定,把本应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转移到劳务派遣公司,职工转变成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工,使本单位由用人单位转为用工单位。甚至有的企业将本单位工作多年的老职工也转移到劳务派遣公司,职工假如不去就终止劳动关系,使本意维护职工利益的法律在执行中变味了。 《劳动合同法》明确企业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用工中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单位的主要岗位都是劳务工,在职工队伍中形成了以劳务工为主的本末倒置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明确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应与用工单位正式职工同岗同薪,但很多企业劳务工与用工单位正式职工在工资、职务晋级,福利待遇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异,在这些企业中劳务工是企业的二等员工。 《劳动合同法》在贯彻执行中会出现有法不依的问题 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放任自流,致使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共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劳动保障部门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行为缺乏监管,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单位在用工过程中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用工单位违法行为也就越来越多。 用工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存在认识错误,认为转移了劳动关系就可以回避应由用工单位承担的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务派遣活动实行不出问题不管,不上访不管,没有对劳务派遣活动实行动态管理。 对劳务派遣的理解和具体做法 “劳务派遣”背离《劳动合同法》是当前《劳动合同法》贯彻执行当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当前不是修改劳动合同法条款的问题,而是要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真正含义,正确执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