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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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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力 行 业 标 准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Supervision code for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of the power industry 1997-02-03 批准 1997-06-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发 布对应的旧标准:SD 167-85前 言本规程是 SD167—85《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修订版。修订中总结了大容量、高参数锅炉机组的运行经验;吸取了近年重大事故的教训;参考了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锅炉和压力容器法律规范》(ASME)、德国《蒸汽锅炉技术规程》(TRD)和前苏联《蒸汽和热水锅炉结构和安全操作规程》。增加了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原则性规定,改称为《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应遵照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满足劳动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基本要求。本规程是在此前提下,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和实际,根据设备全过程管理,实行全过程监察的原则,对火力发电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的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原则要求,是指导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综合性管理规程,是强制性行业标准。本规程的附录 A、附录 B 都是提示的附录。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提出。本规程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归口。本规程由东北电业管理局起草。本规程起草人员:董长林、王世江、张秉昌、黄振康、刘勇力。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力 行 业 标 准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代替 SD 167-85Supervision code for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of the power industry1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 3.8MPa 供火力发电用的蒸汽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主要汽水管道。额定蒸汽压力小于 3.8MPa 的发电锅炉可参照执行。规程监察范围:a) 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b) 锅炉范围内管道;c ) 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d) 锅炉房;e) 锅炉承重结构;f) 热力系统压力容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g) 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柔低温再热蒸汽管道。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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