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 GB50256—9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6 年 12 月 1 日 关于发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6]337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号文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 6 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等四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 GB50255—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GB50256—96 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 GB50257—96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GBJ232—82 中第七篇“低压电器篇”、第六篇“硅整流装置篇”、第八篇“起重机电气装置篇”、第十六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法律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讨论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讨论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1 总则 1.0.1 为保证起重机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法律规范。 1.0.2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额定电压 0.5KV 以下新安装的各式起重机、电动葫芦的电气装置和 3kV 及以下滑接线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起重机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及产品技术文件进行施工。 1.0.4 起重机电气设备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产品有特别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1.0.5 采纳的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1.0.6 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 1.0.6.1 包装完整,密封件密封应良好。 1.0.6.2 开箱检查清点,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1.0.6.3 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1.0.6.4 外观检查应无损坏、变形、锈蚀。 1.0.7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法律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8 与起重机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