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日期】 2025 年 7 月 15 日 为进一步统一全市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合同效力及主体 1、人民法院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应当严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认定。发包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而签订的施工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相关手续的,可以认定有效。 2、《解释》第一条所称“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依据,并参照原国家进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予以确定。必要时可以省、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为补充,主要审查工程用途和资金来源等因素。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取得与否,不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 4、承包人跨行政区域承揽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因未办理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手续而认定无效。 5、农民将自建房屋工程承包给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法律规范;但承包给个体工匠的,其建设行为受《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调整。 6、《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等,可以是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而不包括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直接提供劳动力的农民工。 二、工程质量及期限 7、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否则该约定无效。 8、承包人起诉发包人要求给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主张减少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