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工程进度控制一、编制工程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工程开工前,依据承建合同文件所确定的合同工期总目标、工程阶段目标、承包人应具备的施工水平与能力、施工布置、施工方案、施工资源配置、设计文件、设备进场时间、现场施工条件以及发包人提供条件等,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以横道图或网络图的形式上墙公示
二、审批承包人申报施工进度计划,附《施工进度计划申报表》:审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进度安排是否满足合同规定的开竣工时间;(二)施工顺序的安排是否符合逻辑,是否符合施工程序的要求;(三)承包人的劳动力、材料、机具设备供应计划能否保证进度计划的实现;(四)进度安排的合理性,以防止承包人利用进度计划的安排造成发包人违约,并以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五)进度计划是否可与工作计划协调;(六)进度计划的安排是否满足连续性、均衡性的要求;(七)各承包人的进度计划之间是否协调
三、施工过程控制、提出调整措施:(一) 建立施工进度控制所有图表,明确月、季、年的进展情况
(二) 督促承包人递交施工进展报告
以月、季、年为时间单位,内容包括:1、单位、分部、单元工程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工程量;2、主要物资材料的实际进货、消耗和储存量及进场计划,要满足检验时间,不影响施工要求
3、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及维修使用情况;4、施工现场各类人员情况;5、已经完成工程的形象进度;6、记述已经延误或可能延误施工进度的影响因素和克服这些因素重新达到预定计划所实行的措施;7、水文、气象等资料;8、记述意外事项,如质量、安全事故、停工及复工等情况;9、其他需要申报或说明的事项
(三)提出调整措施
监理机构发现工程现场的组织安排,施工顺序或人力和物力与进度计划方案有较大不一致时,应要求承包人对原工程进度计划及资金流计划予以调整,调整的工程进度计划应符合工程现场实际,并应保证满足合同工期要求,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施工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