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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时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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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时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讨论第三人侵权时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讨论 摘 要 随着商品住宅楼的与日俱增,小区物业服务呈现规模化、类型化、专业化的趋势。由于物业服务管理范围广、对象复杂、小区内人口流动频繁,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纠纷大量涌现,尤其是第三人侵权时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及责任承担问题更是日益突出。如何界定第三人侵权时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范围、责任限度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已成为当下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第三人侵权 物业公司 安全保障义务 作者简介:刘淼旭,河海大学法学院 2025 级硕士讨论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5-271-03 一、第三人侵权时物业公司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组织、实施、开展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社会活动过程中,对其活动所引发的潜在或现实的危险,依法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积极实行必要、可行的措施来避开、排除危险的发生,以及在危险发生后积极实行救助措施以防止危险的蔓延和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设定安全保障义务,既是社会进展与社会结构划分的需要,也是侵权行为体系中重大的理论突破,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以人为本核心价值理念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物业公司作为依法成立、具备专门资质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对其管理区域内的人当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在第三人侵权时物业公司是否仍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在理论界仍多有争议。笔者认为,第三人侵权时物业公司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是具有其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一)危险控制理论 危险控制理论,亦称危险责任理论,是指持有某特定设施物品或经营某种具有潜在危险活动的人,于该设施物品或活动所具有之危险发生时,致侵害他人利益的,应就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对该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在所不问。①正如德国学者艾瑟尔所指出的:“人类生存于社会中,凡对他人制造危险,必须对其后果负责;责任基础并不在于有无过失,而系因其制造危险”。②依据该理论,小区物业公司受聘于小区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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