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幕 墙 工 程 说 明5.0.1 本章钢化玻璃损耗率为 3%,铝材、钢材、不锈钢型材损耗率为 6%,耐力板损耗率为 10%、耐候胶、结构胶损耗率为 20%,不锈钢玻璃爪损耗率为 1%。5.0.2 本章除有规定之外,定额子目所用材料,如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材料可换算,其它不变。5.0.3 幕墙开启窗部分为滑撑联动上悬窗,上悬窗的玻璃及结构胶、耐候胶已含在幕墙内。5.0.4 本章末包括施工验收法律规范中要求的检测、试验所发生的费用。5.0.5 幕墙项目均不包括预埋铁件,如发生时另行计算。5.0.6 点支式支撑全玻璃幕墙、点支式光棚不包括承载受力结构。5.0.7 每套不锈钢玻璃爪包括驳接头、驳接爪、钢底座。定额不分爪数,设计不同时材料可以换算。5.0.8 光棚、顶棚末考虑皮承光棚、水槽的受力结构。支撑光棚、水槽的受力结构,发生时另行计算。5.0.9 光棚的底边如为平面弧形的,每延长为型材增加 0.5 工日。5.0.10 光棚项目两个排水坡度以下的为二坡光棚,两个以上排水坡度的为多坡光棚。5.0.11 钢水槽的防腐及其装饰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5.0.12 成品光棚中的光罩为成型产品。5.0.13 幕墙中的防雷装置的联接及防雷装置焊接定额已综合考虑,如设计独立防雷装轩时另行计算。5.0.14 本章金属型材按理论的重量计算,其包装费在材料单价内考虑。5.0.15 弧形幕后墙人工乘以系数 1.10,材料弯弧费另行计算。5.0.16 在执行本章定额子目时,其技术要求和所使用的材料,除符合有关的法律规范标准外,还必须达到《玻璃幕墙工程技术法律规范》(JG102-2025)、《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法律规范》(JGJ133-2001)及《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2001)的要求。 工程量计算规则5.0.1 带骨架玻璃幕墙,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计算面积,与幕墙同种材质的窗所占面积不扣除。5.0.2 全玻璃幕墙,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面积。不扣除明框、胶缝所占的面积,但应扣除吊夹以上钢结构部分的面积。带肋全玻璃幕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天面积计算,肋玻璃另行计算面积并入幕墙内。5.0.3 幕墙的上悬窗增加费,按窗扇设计图示外围尺寸计算面积。5.0.4 点支式玻璃幕墙钢结构桁架,按质量以吨计算。5.0.5 幕墙防火隔断,按其设计图示尺寸以镀锌板垂直投影面积计算。5.0.6 成品光棚,按设计图示成品组合后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其余光棚,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5.0.7 光棚的水槽,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风光水平投影面算计算,并入光棚面积内。若水槽与光棚的材质不一致时,其水槽另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