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述与适用范围1.1 本程序阐述了厦航维修系统对生产运行过程实施持续监控的规定和程序。1.2 本程序适用于机务部飞机维修工程部各分部部、福州分公司机务部。1.3 程序属性■ CCAR121■ CCAR145 航线■ CCAR145 定检/部件2依据文件2.1 《维修管理手册》“安全保证”2.2 《航空安全管理手册》“风险管理方案”3术语和定义隐患: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4要求4.1 所需的人员岗位4.1.1安全总监。4.1.2安全管理办公室处。4.1.3各单位主管、SAG 成员。4.2 职责4.2.1安全管理办公室处: a)负责制定持续监控项目数据采集的法律规范和标准;b)负责对各单位持续监控计划实施进行监督;c)负责组织机务部飞机维修工程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4.2.2各单位: a)负责制定和实施适合本分部部门职责范围的持续监控计划,并向安全管理办公室处反馈执行过程中的问题;b)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5规定5.1 持续监控是安全监督的一种手段。持续监控对维修生产运行的所有方面进行持续监管,以确定实际的生产运行活动与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等相关要求的符合性和安全管理活动的有效性,并且收集各种安全信息,用以实现安全目标。5.2 各责任单位应根据安全管理办公室处制定的持续监控项目数据采集的法律规范和标准,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持续监控计划,并予以实施。5.3 持续监控计划应包括以下方面:5.3.1监控项目应包括安全生产运行的数据,如:故障报告、飞行数据、值班记录、工作单卡、处理表单、隐患排查等或来自于员工安全报告和反馈系统的报告。5.3.2各单位应监控外委方的产品和服务。5.3.2.1 外委方包括:a) 飞机/发动机/部附件承修商;b) 航材供应商、航材分销商;c) 航线委托维修单位;d) 各类校验、分析、化验和译码单位;e) CAAC/FAA PMA 制造厂家;f) 航材共享、租用或者借用单位;g) 承担外委项目的单位。5.3.2.2 航材分部航空器材部应对飞机/发动机/部附件承修商、航材供应商和分销商、航材共享和租借单位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监控。5.3.2.3 生产计划分部部应对航线委托维修单位、飞机定检维修、外委项目的外部单位、各类校验/分析/化验和译码单位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监控。5.3.2.4 工程分部部和发动机管理中心应对 CAAC/FAA PMA 制造厂家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监控。5.3.3各单位应对生产运行过程的安全相关功能进行监控,确保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