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 标 管 理 办 法1
目的法律规范公司招标活动,以合理低价选择合适的投标单位,维护公司的权益
适用范围和招标范围2
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进行招标工作的经办人员、审批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
2 招标范围:公司开发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工程类限额 10 万元以上的项目,规划方案设计、景观设计、各类广告、销售代理、物业管理、庆典、宣传资料等策划类限额 5 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办公用品及办公设备的采购、各类保险服务、资产维修等办公类限额 5 万元以上的项目
项目部、策划部、总经室分别为工程类、策划类、办公类招标项目的承办部门,工程部、造价合约部为工程类招标项目的督办部门
3 禁止将应统一招标的分部分项工程肢解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4 5000 元以上、限额以下的各类项目可根据货比三家、合理低价的原则,采纳议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合作单位
1 议标应按如下要求执行:(1)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 2 家,常规项目应选择至少 3 家参加议标;(2)议标项目由招标承办部门至少于项目实施前 20 日向工程部招标办提出申请,填写《议标审批表》,申请内容包括:议标项目、规模、预算成本、拟邀请服务商及联络方式,多个分项应附分项明细表;(3)工程部招标办接到申请后,于 2 个工作日内制作《议标邀请函》,经招标承办部门、分管副总经理会签后,1 日内发出并于议标邀请函规定收标日期收标,收标后即时送招标承办部门并参加议标;(4)议标小组由招标承办部门经办人、经理、工程部经理、招标办主任、分管副总经理,至少 3 人以上组成,经会议集体讨论,分管副总经理根据评比意见,最后决定中标单位;当分管副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向总经理汇报并审批时,由分管副总经理向总经理汇报并由总经理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