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内部单位使用)出租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分公司承租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九分公司舟山阿鲁亚大酒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就租用建筑周转材料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阿鲁亚大酒店2
工程地点:舟山第二条租赁物资名称、单价及价格调整原则名称单位租赁单价元/天清理单价(元)修理单价(元)赔偿单价(元)备注Φ48钢管米0
05照市场价扣件只0
15联接头只0
05备注:1、领料由承租方来出租方领料(点数、检验)
2、退料由出租方专人来承租方施工现场验收(点数、检验),承租方要分类钢管规格,吃住由承租方负责
3、领退材料运输、装卸全部由承租方负责
以上周转材料交货地点为出租人库房,实际数量以双方交接验收凭据为准,并作为租金结算的有效依据
若由出租人代装代运,其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运费45元/吨(含装卸费,不含发票税金)以上周转材料的质量数量验收地为交货地
统一由出租方供应周转材料的项目,不规定扣件出租比例;调剂部分周转材料的项目,必须按每吨不少于130只,且十字、对接、回转扣件按7:2:1比例租赁,不足130只/吨的按130只/吨结算租费,超出130只/吨的按实结算
第三条租赁期限自2010年08月15日起至年月日止,最终按实际发生领退料日期为租赁期限的结算依据
第四条租赁保证金本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租赁保证金零元
第五条对帐、支付形式及结算对帐:每月按实结算一次
结算日期统一为每月20日,20-25日为对帐期,如承租人对送达的当月租金结算单在5个工作日不予确认,出租人视为承租人默认同意,则以出租人出具的结算单为结算依据
其它:如承租人对结算的租金数额有异议,经双方核对后,于下月调整结算租金
第六条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和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