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实物分割纠纷之裁判论不动产实物分割纠纷之裁判 摘 要 社会的法律规范化进展需要法律法规的有效制约,就近几年来不动产纠纷的实例而言,虽然《物权法》中已有制度来对其相应纠纷行为作出具有权威性的界定,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现存制度的全面性依旧无法很充分的与现实中纠纷的多样性相抗衡,因而存在其自身法律的漏洞
据此,现对相关不动产纠纷的裁判做初步的分析
关键词 不动产 实物分割 裁判 作者姓名:林享享,永康市人民法院书记员,主要从事法律实务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2-124-02 就目前的进展情况看,我国的“法律化社会”已经进入比较成熟的阶段,各种法律法规的颁布,有利于公民对自身权益的维护,也在相当大程度上稳固了社会的秩序
但从另一层面上讲,纠纷的多样性又增加了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难度,一些不法分子趁机钻法律漏洞来猎取利益的案例还是屡屡发生,特别是在不动产的实物分割里,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的纠纷所占比例不小,说明其在制度的适用性上仍需进行深化的探讨
本文将理论联系实际,在对生活中具体的不动产纠纷案例进行深化分析的前提下,来探讨出其可行的裁决
一、具体的案例的分析 案例一:王某与李某为夫妻关系,共有一间两居室的住房,现因性格不合提出离婚,并设立离婚协议:男方拥有带阳台一间房的房权,北面一间房间的房权归女方所有
而后,女方因拿到孩子的抚养权而要求毁约,并要求法院判决其整套房屋的所有权
经法院审理后,表明先前所设约定具有不合理性,其与一物一权的原则相违反,判决约定无效并使女方在拥有全部房权的基础上折价补偿男方 10 万元
案例二:林某与陈某为生意合伙人,为了进展业务,合伙购买商业街 A 座楼用来办公
后来因林某因自身需要去外地从商,无法继续在业务上进行合作而要求法院进行不动产分割
法院在了解事情原由后,出具民意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