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实物分割纠纷之裁判论不动产实物分割纠纷之裁判 摘 要 社会的法律规范化进展需要法律法规的有效制约,就近几年来不动产纠纷的实例而言,虽然《物权法》中已有制度来对其相应纠纷行为作出具有权威性的界定,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现存制度的全面性依旧无法很充分的与现实中纠纷的多样性相抗衡,因而存在其自身法律的漏洞。据此,现对相关不动产纠纷的裁判做初步的分析。 关键词 不动产 实物分割 裁判 作者姓名:林享享,永康市人民法院书记员,主要从事法律实务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2-124-02 就目前的进展情况看,我国的“法律化社会”已经进入比较成熟的阶段,各种法律法规的颁布,有利于公民对自身权益的维护,也在相当大程度上稳固了社会的秩序。但从另一层面上讲,纠纷的多样性又增加了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难度,一些不法分子趁机钻法律漏洞来猎取利益的案例还是屡屡发生,特别是在不动产的实物分割里,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的纠纷所占比例不小,说明其在制度的适用性上仍需进行深化的探讨。本文将理论联系实际,在对生活中具体的不动产纠纷案例进行深化分析的前提下,来探讨出其可行的裁决。 一、具体的案例的分析 案例一:王某与李某为夫妻关系,共有一间两居室的住房,现因性格不合提出离婚,并设立离婚协议:男方拥有带阳台一间房的房权,北面一间房间的房权归女方所有。而后,女方因拿到孩子的抚养权而要求毁约,并要求法院判决其整套房屋的所有权。经法院审理后,表明先前所设约定具有不合理性,其与一物一权的原则相违反,判决约定无效并使女方在拥有全部房权的基础上折价补偿男方 10 万元。 案例二:林某与陈某为生意合伙人,为了进展业务,合伙购买商业街 A 座楼用来办公。后来因林某因自身需要去外地从商,无法继续在业务上进行合作而要求法院进行不动产分割。法院在了解事情原由后,出具民意调解书,确认了林某与陈某的所有权:将楼层分为南面、北面来平均分配。但是,在后来在办理变更登记的过程中碰到了各种困难。 据此可见,在实际的生活中,不动产共有的形式是多样的,包括在业务、婚姻与继承等方面均有涉及。而在相当程度上来讲,不动产实现形式的多样性又进一步体现在了不动产纠纷类型的纷杂上,使得共有制度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有权威性但缺乏灵活性。一方面,在共有物的处分上要求得到共有人的高支持率,与共有物自由流通的实质相违反,且在分配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