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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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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摘要:在迈入信息化社会的今日,因个人信息泄漏而导致个人利益受损甚至人身受到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公民对个人信息泄漏的担忧、甚至恐慌已经成为一个值得重视的社会问题,因而必须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民法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的基础,必须首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即在民法中确立个人信息权,增加侵权责任条款。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 人格权 民法保护 一、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个人信息作为民法上一个全新的概念,各国在立法上有很大分歧。然而,个人信息的法律内涵却通过很多国家长期的立法过程而逐步显现。现在,个人信息已经进展成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 笔者认为个人信息的法律概念应该可以表述为所有可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 对于个人信息权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一是所有权客体说,即个人信息能作为商品被利用、出让,为信息主体带来经济利益,这种利益是一种财产利益,所以应实行所有权保护模式。二是隐私权客体说,即认为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个人隐私包括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就是侵害了信息主体个人隐私中的私人信息部分。三是人格权客体说,即个人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关系公民个人人格尊严,体现的利益是人格利益,是人格尊严的一部分,因而应该实行一般人格权保护模式。 笔者认为,个人信息直接体现的利益是人格利益,个人信息虽然具有财产权的特征,但并不能掩盖其作为人格权的基本属性,因而它是一种体现一定财产利益的人格权。个人信息权在性质上属于独立的人格权,不属于隐私权范畴,应作为一种全新的具体人格权予以保护。 二、现行民法中个人信息的实际保护状况 (一)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明确提出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规定相当有限,民法中也是少之又少,且多通过对“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个人秘密”等与个人信息相关的范畴进行保护,进而引申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分散于民法、商法等一些部门法的相关法律法律规范中,还没有形成一部统一的、综合性的、完善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不清楚,使得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相当薄弱,也无法法律规范政府以及其他组织的行为,而只能寄希望于行业自律,使得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处于一种缺乏约束的状态之下,这也导致了在信息化高度进展的当今社会,公民对于自己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的情况毫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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