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闻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确立论传闻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确立 摘 要 确立传闻证据规则能够推动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强化法官与当事人的面对面,推动诉讼程序正当性和诉讼结果公正性。本文针对现行刑事诉讼相关立法对传闻证据规则尚无明确规定的现状,对《刑诉法》相关条文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 传闻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 法律法律规范 作者简介:徐月笛,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1-126-02 一、传闻证据与传闻证据规则 (一)有关传闻证据与传闻证据规则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 801 条 c 项对“传闻”有一个经典定义,即“由陈述人在审判或听证程序以外作出的、作为证据证明主张事实真实性的陈述。”从字义来看,“传”为传来,“闻”为见闻。“传闻”即为非证人在法庭上作出的或者证人在法庭外作出的陈述。传闻有多种形式,包括口头、书面、行为等。通说认为,某项证据是否为传闻证据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是原陈述的内容与某案件事实相关;二是原陈述需在法庭外作出;三是传闻证据系由原陈述人以外的人在庭上提出;四是该传闻证据意在证明证明原陈述人的陈述为真。① 传闻证据规则最早出现于英国,是为规制陪审团的行为而设定。英国的陪审团制度从早期的“知情陪审团”进展到“小陪审团”,“小陪审团”系由事先不了解案件事实真相、与案件无关的普通民众组成。为防止这些不具备法律素养以及较强逻辑思维能力的陪审团成员,不受未经当庭询问和交叉询问的证据的影响,法庭设立了传闻证据规则。该规则也是对当事人主义模式下对抗制和质证权的保障。在对抗制下,被告人对控方提供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能够有效地保证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若证人未出庭作证,则是对被告人质证权的剥夺,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更有损司法公正。 (二)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 由于大陆法系国家不适用陪审团制度,因而并没有对传闻证据规则的明确规定。但是,直接言词原则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殊途同归。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它一方面规定法官必须直接参加审判活动,听取两造辩论,另一方面规定只有通过言词方式获得的陈述或材料,才可以作为最终判决的依据。②这一原则性的要求使法官必须亲自参加庭审,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并以口头的方式展现,它避开了间接审理和书面审理带来的弊端。 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