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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领导干部的法律信仰与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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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领导干部的法律信仰与依法行政论领导干部的法律信仰与依法行政 领导干部法律信仰与依法行政缺失的具体表现 (一)权利高于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3 条第 2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时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也就是说任何人不论其身分地位如何,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而不会因为其身分地位而获有差别的待遇。但是,在现实社会中,一些领导干部往往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上,认为法律只对普通百姓有约束力,而对自己则没有任何的约束力。从而只享受法律给予的权利,却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还有些领导干部置法律于不顾,用自己的言论代替法律,公然践踏法律,执法违法。 (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某些干部领导将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本末倒置,使法律的权威性丧失,权力也就失去了法律的控制,成为某些领导干部谋取私利的重要工具。他们利用职权行为规避法律,甚至破坏法律,把执法行为与个人利益挂钩,办关系案、人情案、违法案,从中牟利。这样的事例在一些领导干部中屡见不鲜。 (三)目中无法,自行其是 一些领导干部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官本位意识,官僚作风十分严重。“优越感”使很多领导干部有恃无恐、无所忌惮、为所欲为。他们在工作中大摆“ 官老爷”架子,惟我独尊,目中无法,自行其是,不依照法律和实际需求行政,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政府的形象。 领导干部法律信仰与依法行政缺失的原因 (一)统文化缺乏法治信仰 中国缺少民主政治的传统,致使领导干部得不到良好的熏陶。我国虽然有五千年的文明历史,但有关民主政治的历史却短的可怜。我国古代社会是皇权社会,奉行的是“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的原则,也是任何人不得违反的规矩。在我国的传统的政治文化中,强调的是以“仁德”治天下,法律只是管理社会的辅助手段。我国社会常讲“情、理、法”,在这三者中,“法”的位置排在最后,很容易让人误解为“情大于法”,“理高于法”。 (二)部分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不健全 河北省委党校的一个课题组曾对华北某省 34 名地厅级干部、59 名县处级干部、158 名科级干部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 系统学习过 《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的不足 50%, 学习过《行政复议条例》的只有 26%, 学习过《国家赔偿法》 的只占 20%, 所占比例都在 50%以下。这说明,在我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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