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农村村民自治法律制度试议农村村民自治法律制度 [提要] 村民自治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项特色制度,是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进展的重要成果。作为农村民主政治实践的产物,有其自身固有的鲜亮特征和基本内容。随着时代的进展和民主意识的不断加强,它将在基层民主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农村;村民;村民自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5 年 11 月 6 日 当代“村民自治”的提法,始见于 1982 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 111 条,其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这也是第一次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概念。它的出现是适应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政社分开的体制改革的结果。1982 年宪法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名称、性质、组织和产生办法。据此,全国各地有计划、有安排地开展了建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事实上,村民自治作为社会主义直接民主的具体体现,一方面因满足了农民的民主需求而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另一方面因满足了国家的秩序重建和稳定治理需要也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村民自治作为国家法律确认的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制度安排,已成为现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最基本的形式。 一、村民自治的概念 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广阔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第 2 条规定可以得出其核心含义是:有关村集体生产生活的各项事务,均由村民自治组织进行解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依法不得进行干预。自治的内容为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即村务。自治的目的是使广阔农村居民在本村范围内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处理好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保证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有效管理。 二、村民自治的特征 村民自治作为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进展的重要成果,是农村的民主政治实践的产物,是具有特定内涵的基层自治,因此具有其自身的固有特性和基本特征。 (一)村民自治具有民主性特征。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全体农村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13 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因此,作为村自治组织的成员,都可以平等地参加该自治组织,行使法律给予的权利。此外,村民自治的民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