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临时仲裁在我国的建立试论临时仲裁在我国的建立 临时仲裁是指当事人各方在发生民商事纠纷时,不需要常设仲裁机构的介入,而直接由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直接指定他们信任的人组成仲裁庭所进行的仲裁
仲裁制度起源于临时仲裁,并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临时仲裁是唯一的方式
即使在机构仲裁风靡全球、日益发达的今日,临时仲裁以其程序灵活、费用低廉、快速高效的优势,备受当事人的青睐,特别在国际海事的纠纷处理方面,临时仲裁是主流
临时仲裁制度以意思自治原则为理论基点,同时也能够像诉讼、机构仲裁一样实现其公平和效益的双重价值,而且针对国际上近来出现的仲裁诉讼化的趋势,临时仲裁的灵活、自主、高效、经济的特点也将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一、国外临时仲裁制度的立法现状 目前,临时仲裁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存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仲裁制度中都规定了临时仲裁制度
如加拿大《商事仲裁法案》规定,"仲裁是指不论是否由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任何仲裁"
①还有些国家只将临时仲裁作为惟一合法的仲裁形式,如西班牙、挪威等国家
此外,临时仲裁制度在一些关于仲裁的国际合约和示范法当中也有体现
如 1958 年的《纽约公约》规定:"本公约所称仲裁推断者,不仅指个别事件由选定之仲裁人所作的推断,也指当事人交付常设机构而成的推断"
第 1 条第 2 款明确规定,"'仲裁裁决'一词系指为每一案件选定的仲裁员所做出的裁决,及由当事人提请的常设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
" ②1985 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 2 条 a 款规定:"仲裁"是指无论是否由常设仲裁机构进行的任何仲裁
二、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1994 年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交界时期出台的《仲裁法》亦对临时仲裁否定的立场,也只是对先前规定和实践的一种沿袭
但是,在市场经济下和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再一味地沿袭不合时宜的东西是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