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立案监督效果提升之途径把握试论立案监督效果提升之途径把握 摘 要 检察机关加大对侦查机关立案监督力度的同时,更要讲究监督的效果,把握好立案监督的证明标准、时机条件和数量尺度等三个方面工作。提高立案监督案件的证明标准,参照逮捕的证明标准适用;正确理解“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这一条件,对已经掌握犯罪事实或具备掌握犯罪事实的可能性而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引导和纠正以立案监督案件数量来衡量监督成效的不正确做法。 关键词 检察机关 立案监督 监督效果 作者简介:陈欧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3-126-02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加大监督力度的同时,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还要讲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下文以 Z 省近年来的立案监督工作情况为基础,着重从如何准确把握证明标准、时机条件、数量尺度三个方面入手,对进一步提升立案监督工作效果进行论述。 一、立案监督效果提升途径之一:准确把握立案监督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诉讼主体运用证据证明自己诉讼主张成立所要达到的衡量标准,由于诉讼主体的多样性、诉讼阶段的递进性,决定了证明标准的多样性。案件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证据要求,其证明标准具有随着诉讼程序的进展而循序提升的规律。刑事诉讼法分别对立案、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作出了规定。但没有明确规定立案监督的证明标准。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规定看,除通知立案要保持较高的证明标准外,对于公安主动立案的立案监督案件,将其证明标准等同于立案的证明标准即可。因此,不少观点认为立案监督证明标准应当就是立案的证明标准,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从立案监督的效果角度评析,立案监督直接适用立案的证明标准值得商榷。主要有以下理由: 一是立案证据标准过低不宜作为立案监督标准。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低的。立案时只需要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即可,至于作案人、作案时间、方法、手段、目的、动机等此时毋需证明。假如立案监督适用立案的证明标准要求,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增加了案件未来处理的不确定性。而对于处于法律监督者地位的检察机关而言,强调的是监督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若参照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