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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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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121 号(1995 年 9 月 29 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7 号发布 根据2025 年 7 月 18 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其劳动关系。第四条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职责管理劳动合同。工商、城管等部门依照职责,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劳动合同。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第一个工作日之前。 第六条 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酬劳;(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九)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事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实行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三)无委托手续代签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规定终止或解除的条件。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 10 年以内的;(二)省级以上劳动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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