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信 信 托中信信托 采矿业投融资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中信信托管理体系 风险管理 【编 号】 【名 称】 采矿业投融资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发布文号】 【2025】 号【发布单位】 中信信托【解释部门】 风险管理部【发布日期】 2025 年 月 日【实施日期】 2025 年 月 日【版 本 号】 1【时 效 性】 有效【实施层面】 公司1 总则1·1 为加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矿业投融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指引。1·2 本指引所指的采矿业投融资业务是指以投资或融资方式将信托资金、固有资产运用于采矿行业及其附属相关行业的业务。1·3 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根据国家政策执行。上版本批准日期 : 年 月 日 本版本批准日期 : 2025 年 月 日1·4 本指引下文所称“矿业权”如无特别说明,包括探矿权及采矿权。2 客户选择条件2·1 公司开展采矿业投融资业务,交易对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2·1·1 具有清楚股权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股东为自然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应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不应为政府部门下属机构。其中,对于企业组织类型为公司制的交易对手,应当具备如下条件:2·1·1·1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治理结构清楚,运作法律规范。2·1·1·2 历次设立、增资过程中,各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2·1·1·3 历次股权转让过程清楚、合法,不存在现实或者潜在的股权权属纠纷。存在股权代持情形的,代持法律关系不应对业务方案构成实质性障碍。2·1·1·4 主要资产清楚,管理法律规范,不存在通过关联关系对外不当输送利益的情形。2·1·2 对于已经在产的矿井,交易对手已根据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环境治理备用金、水土保持补偿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产资源税等各项税费,经政府批准分次缴纳上述费用的,应与政府达成书面承诺或协议;采矿涉及需征用牧民或居民土地的,应就征地价款与牧民或居民达成协议。2·1·3 交易对手及其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信用记录,交易对手经营状况较好、财务法律规范、整体实力较强、管理水平较高,资产负债率(计入对外担保等或有债务)原则上不高于 70%,3 年内未因自身问题出现过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未出现过环保违法事故,不存在未结重大诉讼、仲裁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