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绍县政办发[2025]44 号)和《绍兴县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是指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本级、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含由集团经营、管理的公司或单位)、参股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集团内部审计,是指集团为促进其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对集团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建设项目、工资总额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遵循依法、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依法对集团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六条 集团根据国家和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监察审计部,配备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内部审计小组
集团也可根据需要,经本集团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借调或外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内部审计小组在本集团董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并对其负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集团相关专业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工作仔细,细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