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 施 细 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业主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建设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律规范》(GB50500-2025)、《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及《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招标人按规定格式提供拟建招标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并列成明细清单,作为公平竞争的共同基础,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四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计价应执行本细则;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并执行本细则。第五条 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由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以下简称市定额站)负责。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是指按统一规定进行编制和计算的拟建工程分项工程名称及相应工程数量的明细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编制招标工程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工程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的依据。一经中标且签订合同,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第九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中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第十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采纳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我省补充项目以十一位数字表示)。一至九位为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工程分类顺序码,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