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法律规制模式初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法律规制模式初探 摘 要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个难题。破解之道之一就是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纳入到法律规制轨道之中。目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只有公法这一单独的法律规制模式,势孤力薄,我们需要制定相关私法制度并构建起公法、私法相交织的综合法律规制模式,以便更合理地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价值,更有效地保护和传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开发利用 公法模式 私法模式 综合模式 基金项目:北方民族大学 2025 年校级自主科研基金项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讨论”(2025ZQY004)。 作者简介:徐蓓雯,北方民族大学,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11-267-02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记忆的“活化石”,是一个民族和国家文明历程的见证,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精神价值。与此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还蕴藏着极大的商业价值。近年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开发利用之风盛行,其中不乏有成功的案例,如甘肃庆阳香包产业、河北蔚县高氏兄弟剪纸企业等,但也存在着无视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特别属性,过度商业化,严重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遗开发利用市场,造成其整体混乱无章等普遍问题。究其原因,法律规制模式的单一化是重要原因之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法律规制模式,主要是指选择和采纳何种法律制度或由几种法律制度组成一个法律制度体系来调整、法律规范商业化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法。德国学者基尔克认为:公法和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律秩序的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需要法律秩序和法律规制模式,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又决定采纳单一的公法模式或私法模式都难以达到有效地规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开发利用的效果,因为无论采纳公法模式还是私法模式都各有利弊。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公法模式利弊分析 公法模式规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是许多国家采纳的一种方式。如,日本 1974 年制定的《关于振兴传统工艺品产业法》就是一部典型的公法模式下的对传统工艺品产业给予扶持的法律。该法规定有:传统工艺产品的制造者或继任者可以向地方政府提出支持请求,以促进传统工艺产品的推广和沟通的“支持援助计划”以及鼓舞生产合作经营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