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区适用的建筑工程合同条件(建筑工程合同标准格式) 1.总包义务 (1)建筑公司应根据设计图纸、法律规范按时保质地完成工程,使工程达到建筑师满意的程度。 (2)发现设计图纸和法律规范有不同的地方或有矛盾,应通知建筑师,请建筑师决定如何解决。 2.建筑师的指示 (1)总包接到建筑师的指示后,应立即执行,如 7 天内总包没执行,建筑师有权找别人来做,费用由总包承担。 (2)总包接到建筑师指示以后,可以要求建筑师说明,据什么规定或法律规范做这一指示的,对此类要求建筑师应给予书面回答。 (3)建筑师指示一般以书面形式为准,口头指示,总包需写信要求得以确认,如 7 天内建筑师没回信,说明内容与建筑师口头指示无误,此信生效,不用再要求确认。 3.合同文件 (1)合同图纸、投标书和合同条款,建筑公司(总包)、建筑师、业主各持一份,以备随时查阅。 (2)建筑师需向总包免费提供:合同条文、标书、两份合同图纸及两份法律规范,还需提供两份补充大样图。建筑完工后上述图纸及文件都应交还建筑师。 4.法定义务 政府部门发出的法令、法律及规定,总包都应严格遵守,所需费用总包可加在投标报价表中。 5.工程的放线(定位)和水准基点及标高 该项工作由工程师提供资料和图纸,具体定位由总包来做,发生错误,造成损失,均由总包负责。 6.材料 为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都应符合技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标准(采纳英国标准),总包在购买材料前,应将样品交建筑师给予鉴定,以决定是否可用。建筑师有权否定使用材料、机械,甚至可以开除人员。 7.专利 施工中采纳专利方法要付专利费,所以报价时应考虑此项费用;如使用专利,没付专利费,受到控告、罚款,应由总包负责。 8.总管工(foreman)(施工场地主任、施工负责人) 总包在施工场地上必须配备一名得力的总管工,代表公司接受建筑师的指示,推断这些指示是否正确和执行与否,要求总管工能流利的讲英语或带有翻译。 9.施工场地检查 建筑师及其代表有权随时到施工场地或有关地方(如分包的厂房)检查工作,在合同中,应将此条件说明,在施工期间给予方便。 10.工程检查员(Checker Of Work) 简称 C.O.W,即为监工,是业主派出在建筑师指示下工作、检查工程质量、验收、签字的人员。建筑公司须承认 C.O.W 的权力,为其提供工作方便。但 C.O.W 无权向建筑公司发布命令,他们的意见和指示由建筑师书面确定以后,方能生效。 11.工程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