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发布(全文+解读+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5〕1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 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 2025 年 10 月14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77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 12 月 25 日(2001 年 12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01 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25 年 10 月 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77 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 普通共同诉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