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师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的处罚办法五星镇第三中心小学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谓体罚学生是一种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等方式来处罚他人的方法
如打、骂、罚等不良现象
这是一种违纪违法行为,是与我们老师职业道德相勃的行为
1、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第二章第四、五条:老师要关怀、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进展;(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第二章第五条:老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判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第八章第三十七条:老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处罚方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决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学校继续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
对于在职老师违规体罚学生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作以下处理:(1)学校处罚:(一般)a、警告,书面深刻检讨;b、扣除其本学期的绩效奖 30%,直至取消;c、取消其三年的评先、评优资格;d、取消其当年职务晋升和职称晋升资格
(2)法律责任:(严重)屡教不改,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直至解聘
二、有偿家教或私自组织学生购买(征订)教学用品(教辅资料)所谓有偿家教(补课),是指中小学在职老师受拜金主义等不良价值观的影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在校内外为学生进行有偿补课或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及其它机构中有偿兼课的现象,其实质是经济利益的驱动
1、法律依据:根据,《新野县教育局关于禁止在职老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根据《教育法》、《老师法》和教育部《中小学老师职业道德法律规范》精神,现就禁止在职在编老师从事有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