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作业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作业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作业现场从事电工、焊工、登高架设、起重机械操作等作业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 18 周岁以上; (二)工作仔细负责,身体健康,无阻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专业技术及实践经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作业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经过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书应当按规定接受发证机关的复审,到期未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证书无效.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遗失的,应及时到发证机关补办.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自觉接受公司及项目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劳务队伍新增特种作业人员,应第一时间到项目部安全员和劳资人员处报道,然后上岗.(带上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及身份证,办理工伤保险相关事宜)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先查证再买工伤保险,然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不得上岗!未根据规定持证上岗作业的,或劳务队伍瞒报、漏报、未及时到项目部劳资和安全员处办理工伤保险的。劳务队伍分包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及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