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法平、高治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9【案件字号】(2020)鲁14民终25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玉福高晓敏张忠星【审理法官】刘玉福高晓敏张忠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法平;高治华;山东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张法平高治华山东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法平高治华【当事人-公司】山东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建平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建平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建平【代理律所】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法平;高治华【被告】山东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张法平、高治华与大圣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张法平、高治华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由大圣公司交付房屋,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张法平、高治华提交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部分费用的支付进行了约定,大圣公司自认是基于委托进行代收,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仍应按照民事法律关系审理。【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约定管辖自认诉讼请求撤诉一事不再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高治华、张法平提交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4约定,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仅为购房款,买受人还应另行缴纳各项税费、办理按揭所需费用、燃气开户费、暖通安装费、电话安装费、有线电视安装费、宽带网初装费等。燃气开户费、暖通安装费等在交房时缴纳。高治华、张法平在本院调查时,明确其主张不予缴纳15500元,具体为水的配套费2700元,天然气配套费2300元,太阳板3000费,暖气配套费7140元,登记费80元,测绘费200元,转正式抵押登记费80元。二审中,大圣公司自认其收取的案涉费用并非大圣公司收取,而是向相关部门交纳,是基于委托进行代收,本院要求大圣公司提交相关委托代收的证据,大圣公司未提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法平、高治华与大圣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张法平、高治华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由大圣公司交付房屋,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张法平、高治华还要求确认15500元不再支付。本院认为,张法平、高治华提交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部分费用的支付进行了约定,大圣公司自认是基于委托进行代收,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仍应按照民事法律关系审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错误,本案满足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可注意一下问题。关于张法平、高治华应否向大圣公司交纳案涉费用。一审法院应当查明相关部门是否委托大圣公司代收案涉款项,若大圣公司与相关部门存在委托关系,相关部门收取案涉款项是否有法律依据。关于大圣公司应否向张法平、高治华交付房屋,一审法院应当查明双方是否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双方约定的交房条件是否已成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20)鲁1424民初1395号民事裁定、(2020)鲁1424民初1395号-1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更新时间】2022-08-3113:16:14【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张法平、高治华要求大圣公司无条件交付张法平、高治华所购楼房的主张,与大圣公司要求张法平、高治华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密切相关,而相关收费是否符合相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