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议两公开”制度的宪法学解读[摘 要]“四议两公开”制度是村级民主自治的创新,在河南邓州首创之后已进入全国推广的阶段,其创新性、科学性、有效性自不待言
本文仅从宪法学的角度对其进行解读,对该制度体现的党的领导、人民主权、民主、透明等原則进行挖掘与探析
[关键词]“四议两公开”制度;村民自治;民主2025 年,河南省邓州市在基层农村制造性地探究出“四议两公开"制度,成功解决了涉及宅基地、低保对象确定、林木纠纷等多种难题
“四议两公开”制度即所有的村级大事都要由党支部提议,支部、村委协商,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最后公开决议结果
公开实施结果,“四议两公开”制度其骨架由五个主体、六个环节构成
五个主体包括:村支部、村委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五主体"也可以从其功能出发理解为民主管理的五种形式
六个环节则为:提议-协商-审议-议决-议决结果公开-执行效果公开
源自邓州市的农村基层"四议两公开”制度受到中央的重视和肯定,胡锦涛、习近平、贺国强、回良玉、李源潮等分别作了批示
近日,胡锦涛同志强调要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包括建立健全既保证党的领导又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
习近平、贺国强以及回良玉等也作出指示,肯定邓州农村制造的“四议两公开”制度是基层建设的制度创新之举,是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的有效实践形式,要求将这一好经验在全国农村推广,并在推广中不断完善
该制度缘何有如此旺盛的生命力,能从星星之火成燎原之势
从外部环境来看,其适应了当前农村经济、社会进展的需要,切合了当前农村治理的政治生态;从内部因素来看:该制度具有创新性、科学性、有效性,这些已经为邓州,乃至整个河南省的实践所检验
但是我们不能忽略了其从根本上满足的一个必要前提: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