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保护法1)就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 16 周岁
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2)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酬劳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 44 小时
假如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 3 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3)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4)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别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 16 周岁而未满 18 周岁的劳动者
)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怀孕 7 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 90 天
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