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法律规范》(GB50210—2001)10
1 强制性条文1 第 3
1 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5 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 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9 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4 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5 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实行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12 条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11 条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
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12 条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它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10 第 8
4 条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11 第 8
4 条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12 第 9
8 条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纳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13 第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