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主要内容 一、老师概述 二、老师的权利与义务 三、老师的资格和任用 四、老师的培育与培训 五、老师的考核 六、老师的待遇 七、法律责任 一、 老师概述 1.1 老师的法律概念 1993 年 10 月 31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给予“老师”特定的法律含义。这一法律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一)老师是专业人员。这是就老师的身份特征而言的. (二)老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这是就老师的职业特征而言的. (三)老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养。这是就老师工作目的而言的。 1。2 老师的地位 (一)老师的社会地位 老师的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 在人类社会进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进展水平不同,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不同、文化背景不同,老师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 新中国成立后,老师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明显的提高。《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老师的合法权益,实行措施提高老师的社会地位,改善老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老师给予奖励"。《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老师”。我国的《老师法》专门就老师的权益、待遇作了具体规定。这为提高老师社会地位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二)老师的法律地位 1966 年 10 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关于老师地位的建议》明确指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这种职业是一种要求老师具备经过严格并持续不断的讨论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纳了这一建议.老师职业作为一种专门职业,具有不可替代性。 对于老师的身份定位,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从世界范围讲,大致有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条例》,老师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根据《老师法》的规定,“老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种定位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是一种专业人员。 从老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看老师的法律地位。老师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是行政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是不对等的。《老师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加强老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老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老师的合法权益,提高老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老师。 从老师与学校的关系看老师的法律地位。老师与学校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