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一、案源登记1、依监督检职权查处的初步调查
或者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进行核查
制作现场笔录等等,在此期间经报批准可以实行行政强制措施
二、立案1、根据初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立案审批表;2、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建议立案并指定两人以上承办;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立案
三、调查取证(一)调查取证1、调查、收集有关违法行为证据;2、依法检查违法行为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提取单;3、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到场和拒绝签名应在笔录注明)
(二)先行登记保存或实行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措施)1、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或口头批准 24 小时后补办;2、填写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实行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3、制作清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三)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1、询问被询问人,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应核实并签名盖章);2、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四、案件调查终结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尾部承办人签名署时间,办案机构负责人也要签名);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即:填写(行政处罚建议)的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或者填写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五、送核审与行政处罚建议审批(一)、法制机构核审,填写案件核审表;(二)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建议书
根据案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 (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