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技术管理法律规范为加强“一通三防”和爆破管理工作,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结合集团公司的生产特点,特制定本法律规范:第 1 条 各生产矿井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通防管理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矿井通风第 2 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要求
第 3 条 井下瓦斯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不得超过《规程》规定
第 4 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必须在 2℃以上,低于 2℃时,要实行防冻措施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26℃,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30℃;当空气温度超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当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 30℃、机电硐室空气温度超过 34℃时,要实行降温措施,否则,必须停止作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第 5 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能力要与矿井生产能力相适应
各矿(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当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也应组织一次通风能力核定
各生产矿井要合理调整生产布局,必须按核定后的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 1 个回采工作面和 2 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布置 2 个采煤工作面和 4 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第 6 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采区通风系统,必须编制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在一条未明风的巷道内不得同时安排两个以上的掘进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