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上海市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分析

上海市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分析_第1页
1/10
上海市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分析_第2页
2/10
上海市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分析_第3页
3/10
上海市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在上海全市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保险机构及高管备案管理改革经验有关事项的复函》(保监厅〔2025〕4 号)精神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备案事项包括:(一)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在上海市设立分支机构;(二)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的分支机构在上海市的地址变更;(三)上海市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仅指支公司以下级别营业部)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第三条 备案材料应由拟备案或拟任职机构的上级管辖机构负责报送,且该上级管辖机构必须为在沪设立的保险机构. 第四条 根据保监会授权,由上海保监局对上述备案事项实施管理.第二章 备案条件第五条 拟设立的机构应当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相关机构设立要求。拟任职的高管人员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相关资质要求。第六条 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设立分支机构,应向上海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分支机构设立备案报告(正式公文)(二)《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 1);(三)内部验收报告,其中应说明拟备案机构的进展规划、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四)偿付能力符合条件的说明,以及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说明(见附件 4);(五)拟任负责人任职报告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六)营业场所权属证明、消防证明;(七)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分支机构变更地址,应当自机构迁入新职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上海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分支机构地址变更备案报告(正式公文)(二)《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分支机构地址变更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 2);(三)营业场所权属证明、消防证明;(四)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保险机构任命保险支公司、营业部高管人员,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上海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备案报告(正式公文)(二)《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备案表...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上海市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分析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