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医疗卫生事业进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卫生所(站、室)、医务室、保健所、医疗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等
前款所称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执业许可、医疗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执业监督员
医疗执业监督员承担医疗机构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计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业宗旨和法律保护) 医疗执业活动的宗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提供服务
依法设置医疗机构和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第七条(医疗机构评审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评审
评审结论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医疗机构评审工作依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设置规划)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