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工 程 建 设 工 法 管 理 办 法2017—02—06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推动本市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提升施工技术水平,法律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 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公布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 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工程建设工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法的审定和公布。 第五条 工法分为企业级、上海市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 开发,通过工程实践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并将公布的 企业级工法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备案。 市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定和公布,并将公布的市级工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在市级工法评审的基础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评审意见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择优推举申报。 第六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有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 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七条 本市企业、以及参评工法的实践工程项目在本市的非本市企业,均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申报市级工法,但已申报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法的除外。 第八条 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 5 人,且根据主次顺序先后署名。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 市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遵循“好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十条 申报市级工法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领先及 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纳的新技术、新材料等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 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审 定。 (三)工法已经过 2 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