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采购管理,建立法律规范有效的采购工作运行机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仅适用于学校自行组织的各类采购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由学校资金支付并有偿取得货物、服务与工程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家具、设备、图书、教材数字产品、药品等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对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维修、改造、安装、装饰装修、弱电工程和园林及景点建设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 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根据学校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协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图书馆、现代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招投标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办公室(简称“招标办”)、基建招投标办公室(简称“基建招标办”)
招标办下设五个采购工作小组,即修缮工程采购工作小组、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小组、信息化产品及项目采购工作小组、图书教材采购工作小组服务类采购工作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 招标办作为直属部门,负责学校除基建工程的采购相关工作
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基建招标办设在基建处,负责学校基建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