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一、总则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法律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在系统总结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建设与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心血管病科管理者加强心血管病科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根据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应在心血管病基本诊疗技术基础上,以中医理论为指导,应用药物和技术开展心血管病诊疗工作,注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继承、创新和进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
第五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的指导和管理,中医医院应加强对心血管病科的法律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基本条件第六条 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应具备与其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技术力量,以保证本科诊疗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 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门诊,可开设胸痹心痛(冠心病)、眩晕(高血压病)、心衰病(心力衰竭)、心悸(心律失常)等专病门诊
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应开设病房及心血管病重症监护病房,具备提供心血管病急诊诊疗服务的能力
第八条 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门诊应设置候诊区、诊室、检查室、治疗室,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能够保护患者隐私,建筑格局和设施应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
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病房应设置普通病房、观察室、抢救室或心血管病重症监护病房和中医治疗室,并符合相关规定
中医治疗室能够开展针灸、火罐、理疗和中药外治疗法等
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病房可设置心功能检查室
第九条 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设备配置,应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