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 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原称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是指对灌溉面积 5~30 万亩的中型灌区的灌排骨干工程进行配套完善和节水改造的项目,重点为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提供灌排骨干工程条件.通过加强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第三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审定。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四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扶持的重点区域是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区,兼顾其他地区。项目建设资金以地方投入为主,中央给予补助.实行经济发达地区少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多补助的原则.按项目管理资金,不留资金缺口. 第五条 凡属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六条 拟申报的中型灌区改造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紧密衔接,并纳入《全国农业综合开发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建设规划》; (二)灌区位于或跨越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灌溉面积为 5~30 万亩; (三)灌区骨干工程设施老化失修严重,效益衰减,对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提高当地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形成制约; (四)单个项目的总费用(即总投资,下同)一般不超过 2000 万元。在此限额内,根据配套政策和实际需要,确定单个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 第七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一)干支渠(沟)道开挖疏浚; (二)干支渠道衬砌防渗; (三)干支渠(沟)系建筑物(农桥、涵洞、水闸、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 (四)输水管道、暗渠建设及节水设备购置; (五)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维修及加固; (六)泵站(总装机容量不超过 5000kW)及配套输变电工程(电压等级不超过 35kV)新建、改造; (七)泵站、闸坝、干支渠管护设施及量水设施、施工临时工程设施等。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农发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地方水利部门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