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企发〔2025〕30 号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中小企业局(经委):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又好又快进展,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管,法律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现将《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九月十九日附件: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担保业法律规范进展,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境内设立或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四川省中小企业局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担保机构的指导、服务、监管
市(州)、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是所属辖区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担保机构进展的指导原则是:促进进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提供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行业自律与适度竞争相结合;分类指导与扶优限劣相结合
第五条 担保机构应根据市场化原则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控制风险
服务对象应主要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信用、有进展前景的中小企业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 设立、变更跨省区或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由省中小企业局初审后上报了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经批准的,担保机构持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跨省区或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根据需要调整区域范围、业务范围、机构撤销、分立或合并事项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设立、变更在省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