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老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政策问答 一、过渡人员范围是什么
答:过渡范围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别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讨论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教研、电教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简称为教育机构,下同)中实行中小学老师职称(职务)制度且已取得中小学老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在岗老师
民办中小学学校老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老师一并过渡
具体包括:1
公办和民办学校、公办教育机构中已取得原中学、小学老师职称的在岗老师
公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中编制外聘用且已取得原中学、小学老师职称的在岗老师
因工作需要现临时借调到机关或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且已取得原中学、小学老师职称在编老师
在上述学校和教育机构中已取得原中学、小学老师职称但已改聘在非老师岗位的人员
例如:原物理老师,因学校工作需要,现已调整到如学校图书馆、校办等从事管理或保障工作,不再从事具体教学工作,其取得的原中学、小学老师职称也一并过渡
二、学校和教育机构中哪些老师不需要过渡
答:下列学校和教育机构中的老师不办理职称过渡:1
学校和教育机构中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但未取得原中学或小学老师职称的在岗老师
虽然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且不是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但未取得原中学或小学老师职称的在岗老师
职业中学中取得原中学老师职称的职业教育专业课老师,即不符合教育部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25]6 号)所规定的学科范围的老师
例如:原取得会计中学一级老师职称,其职称不过渡,这类职业教育专业课老师下来应当申报评审中职老师职称系列,其原取得的中学老师职称可视同为同等级的中职老师职称,教学工作经历也一并认可
现在老师岗位但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是原中学、小学老师职称的在岗老师
例如:原中职学校的心理学讲师调入中学,即使继续从事心理学教学工作,但其中职心理学讲师职称不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