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为加强中小学老师队伍建设,法律规范学校人事管理行为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强化教职工工作纪律,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种类
病假(1)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可提出病假申请
(2)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
凡请病假五天以上一个月以内者,必须持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须附门诊或住院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除意外损害和重症疾病外,诊断证明必须由本区境内区级以上医院提供
诊断证明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以医嘱为准,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事假教职工无特别情况原则上不予请事假
若确有重大私事必须请假的,由本人提出事假申请,说明事由,方可请假
一年内事假期限一般控制在十五天以内
婚假教职工凭结婚证提出婚假申请
双方属晚婚的(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可一次性给予婚假三十天;有一方未达晚婚年龄结婚者,可一次性给予婚假五天;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另给予路程假
产假女教职工凭准生证、出生证可提出产假申请
(1)女职工产假一般为九十天;实行晚育(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产假为一百零五天(从产前十五天算起),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增加产假五十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产假十五天
产假正值暑、寒假的,其休假时间顺延
(2)计划内生育的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根据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给予十五天到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的产假
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学校可根据情况,给予五至七天的丧假
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