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本 标 准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基 础 教 育 司 提 出
本 标 准 由 全 国 教 学 仪 器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教 育 部 教 学 仪 器 讨 论 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王 富 、 蔡 耘 、 王 长 毅 、 沈 英琪 、 赵 惠 英 等
中小学校理科实验室装备法律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普通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建设的基本要求,包括“功能与要求"、“面积与单数”、“建筑要求"、“环境要求”、“固定设施"、“布置”和“实验室设备"等 7 个方面
本标准适应用于普通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建设
其中,九年制学校和完全中学在本标准中没有单列
在实际执行中,九年制学校可根据学校规模参照本标准小学和初中的相关内容综合考虑;完全中学可参照本标准的中学部分内容综合考虑
2、法律规范性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讨论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00 室内照明测量方法GB 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GB 8772 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GB/T 17226 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3、分类普通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建设的要求分为两类,即“基本要求”和“规划建议”
“基本要求"是学校实验室装备建设应达到的最低要求,“规划建议”是在达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为有较高实验室装备能力的地区和学校提出的要求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创建更有利于培育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实验室,满足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对实验教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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