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之启示一、德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一)
德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特点德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显著特征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颁发和执法监督、讨论评估实行权限分立、职能分开”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由联邦议会和国会颁发
联邦各州是食品安全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主体
食品安全的问题评估和科学监督的主体是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简称 BMELV)
德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础支柱德国在食品安全的法律建设中构架了四大支柱,它们互相补充、构成了范围广泛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础,这四大基础支柱为:1
德 国 食 品 安 全 的 核 心 法 律 — - 《 食 品 、 日 用 品 和 饲 料 安 全 法 》(LEBENSMITTEL—UND FUTTERMITTELGESETZBUCH)
为食品安全的其它法规提供了原则和框架;主要目的是“全面保护消费者,避开食品、饲料、化妆品和其它日用品危害消费者健康,损害消费者利益”;于 2005 年 9 月 1 日颁布实施
《食品卫生管理条例》(Lebensmittelhvgiene Verordnung)和其附件中的关于普通和特别食品卫生规定
它是实施《食品、日用品和饲料安全法》的配套法规,详尽地法律规范了涉及食品安全的方方面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新《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公布于 2005 年 9 月 1 日颁布实施
《 HACCP- 方 案 》 ( 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Konzept)
HACCP 是危险分析关键控制点的缩写,方案对食品企业自我检查体系和义务作了详细法律规范,对生产产品的检查和生产流程中食品安全的危害源头的检查实现岗位责任制,以保证食品安全,保护食品消费者健康
《 HACCP— 方 案 》 包 含 于 FAO 和 WH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