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法律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进展,依据《教育法》、《职教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学生;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录用的新生,须持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注册
第三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二个月内根据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
学校应在三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由学校进行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六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学业方面,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
考核成绩应按学期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科目由各校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方式、考试题目由各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八条 操行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 实操训练、课程设计、综合实验、实习等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
第三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
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转专业,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