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药品管理制度一、为加强医院中药药品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律规范
二、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中药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时炮制、煎煮等管理
三、根据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药品和毒性中药药品的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四、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的中药药品管理工作
五、医院的中药药品管理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
六、中药药品管理应当以质量管理为核心,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七、卫生院的中药药品管理设专人负责
八、中药药品煎煮工作应当由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九、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中药药品采购制度
采购中药药品,依据本单位临床用药情况提出计划,经本单位主管中药药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依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药品
十、医院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察、选择合法中药药品供应单位
严禁擅自提高饮片等级、以次充好,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医院采购中药药品,应当验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药品,还应当验证注册证书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十二、医院与中药药品供应单位应当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
十三、医院应当定期对供应单位供应的中药药品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供应单位和供应方案
十四、医院对所购的中药药品,应当根据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法律规范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