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
第三条: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临床用血必须由市中心血站供给
第四条:医院设立由分管院长、医务科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法律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检验科在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加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第六条:检验科负责临床用血的血站领取、交叉配血和院内发放工作,要仔细核查血袋包装,核查内容如下: (一)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二)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 (三)血液品种; (四)采血日期及时间; (五)有效期及时间; (六)血袋编号(或条形码); (七)储存条件
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应拒领拒收
第七条:检验科对验收合格的血液,应当仔细作好领取登记,经办人要签名和签署领取时间
禁止接受不合格血液
第八条:临床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法律规范》
第九条: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
患者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经治医师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或主治以上医师核准签字后报检验科
使用全血、一次用血(备血)超过 2000 毫升时执行审批制度:经治医师书面申请,由科室主任签名后报输血管理委员会批准(急诊用血除外);急诊用血,24小时内应当根据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第十条:经治医师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
第十一条:临床科室领血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仔细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绝领用
检验科人员做好登记、双方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