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小学老师管理,保持老师队伍稳定,严肃工作纪律,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一)加强对老师德、能、勤、绩的考核考评,严把考核标准和条件
对一年内擅自离岗累计超过 15 天以上、不满 30 天的,除扣发离岗期间工资外,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或不称职),2 年内不予晋升工资、不予晋升职称;对连续擅自离岗 15 天以上或一年内擅自离岗累计超过 30 天的,一律作除名处理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
学校老师因故请假,应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期销假
请假 3 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审批;请假 3 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中心学校审批;请假一周以上、15 天以内的,由本人提供有关证明,中心学校同意后,报县教育局审批
县直学校老师请假一周以内的,由学校审批;一周以上、15 天以内的,由本人提供有关证明,学校同意后,报县教育局审批
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
对超假人员以旷工处理,组织上应敦促本人及时返回
如本人坚持不回的,从超假之日起扣发工资;连续超假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超假 30 天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各学校当月考勤结果和工资花名册在下月 1 日进行公示(不少于 3 天),公示后报中心学校审核
(三)禁止中小学老师不经过批准在外兼课
二、老师脱产进修(一)各中小学要根据老师队伍建设规划,结合本学校实际,科学合理地安排在职老师脱产进修
老师脱产进修须经学校同意,报县教育局批准,并与学校签订协议
脱产进修学习期满应及时回原单位上岗,否则以擅自离岗和协议规定条款处理,并偿还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及有关培育、管理费用
(九)未经批准擅自脱产进修的,以擅自离岗论处,给予除名处理,其人事档案等有关材料转至县人才沟通中心教育分中心,被除名人若外转档案材料,须偿还培育费及管理费
三、老师流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抽调、借用老师
因学科课程岗位需求,须调配解决的,在县政府下达的教育编制内进行调整,并办